2025年8月29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報經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規定所稱施工噪聲污染,包括: (一)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產生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室內裝修活動中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室內裝修噪聲污染。 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施工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關于建筑施工噪聲 規定明確,在房屋建筑、市政設施、交通工程、水利設施、線路管道工程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建筑施工過程中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等標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單位名稱、施工時間和范圍、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 邵家渡大橋施工現場(記者 劉波 攝) 未公布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規定強調,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向社會公布。】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禁止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搶修、搶險施工作業的; (二)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 (三)國家、省、市重大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 有上述(二)、(三)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后出具夜間施工證明。夜間施工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以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至少于施工前二十四小時,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夜間施工證明并告知附近居民。 規定還強調—— 高考、中考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在二十時至次日八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高考、中考期間禁止施工作業的具體日期、區域作出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按照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 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關于室內裝修噪聲 規定明確,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高考日、中考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八時,不得在住宅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切割機、大錘等工具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作業。 對室內裝修噪聲擾民行為,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投訴。 在限定時間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